網絡購物錯驗毀壞商品拒絕賠付等問題屢見不鮮
“先驗貨再交易”是新模式還是新套路?
北京張女士熱衷于購買潮鞋,每逢有新款限量版鞋子上市,她都會立即搶購,用于自穿、收藏或者加價轉手。
“前不久,我在××平臺上給自己買了雙新鞋作為18歲生日禮物,到貨后試了一下,覺得太大就沒有穿,之后打算在該平臺上轉賣了。但當我把貨物寄去后,平臺竟檢驗出我的鞋子是假的?!睆埮空f,“我從這個平臺上買的時候,驗貨說是正品,難道在家放了幾天就成假的了?”
“我寄去的鞋盒里還有購買時平臺出具的鑒定證書,竟然還說是假的,這到底是平臺在售假,還是鑒定很隨意呢?”張女士說,平臺客服拒不承認這是張女士當初購買的貨。
張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
隨著移動互聯時代的到來,網購已經融入了人們的生活。與此同時,一些因網購而發生的糾紛也隨之而來,商家售假、貨不對板、維權難、賠償難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先驗貨后交易”的C2S2C模式應運而生。
所謂C2S2C模式,即買家下單后,賣家需先將物品發往電商平臺或第三方鑒定機構接受驗貨,買家拿到鑒定報告后,再根據結果決定是否繼續進行交易。
當下許多電商平臺,尤其是一些銷售電子商品、奢侈品及收藏品的平臺都推出了驗貨服務或第三方驗貨服務。然而,這一看似給消費者以保障的驗貨服務,卻在實踐中常常遭到消費者投訴,“錯驗”“毀壞商品”“拒絕賠付”等問題屢見不鮮。
對此,多位受訪專家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實踐中,“先驗貨后交易”的模式為買家和賣家提供了一個相對更安全、更公正、更透明的交易環境,這種模式在未來的發展前景仍然是廣闊的,但要實現其應有的作用,需要對其進行規范和改進。
前不久,山東煙臺的劉女士買了一部手機,被換下來的手機閑置無用,于是就把舊手機掛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上轉讓,與買家協商成交價為3800元。
“驗貨機構收到貨后,跟我寄出的時候一模一樣,沒有損壞,并出具了驗貨報告?!眲⑴空f,后來買家不想要了,但當手機再次寄回劉女士手中時出現了大面積漏液和花屏。
劉女士立即投訴了交易平臺和驗貨機構,要求按照交易價格賠付。
“我按照要求上傳了手機損毀的視頻和照片,事發近一個月,一直扯皮推諉不給處理,一開始平臺給出的處理結果,是讓我自己找快遞公司賠償。我不接受,因為包裝完好,漏液和花屏不會是快遞造成的??稍僬宜麄儠r,他們的回復都一樣——向上級反映?!眲⑴空f。
據劉女士介紹,使用該平臺的驗貨服務,需要買家和賣家協商誰來承擔驗貨費用和運費,手機鑒定費是39.9元,加上來回郵費花了80余元,這筆錢是她出的,沒想到寄回的手機成了現在這個樣子。
記者采訪發現,目前一些平臺的鑒定服務是免費的,也有一些是收費的,不同平臺鑒定服務收費標準不一樣。收費標準按照產品類型和產品價格收費不同,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
東西損壞只是鑒定機構被詬病的問題之一,鑒定結果往往更容易引發消費者的質疑。
今年年初,新疆烏魯木齊的唐先生在一二手物品交易平臺上購買了一臺二手相機,為了避免買到殘次品或者假貨,唐先生花費49.9元購買了驗貨服務。
“驗貨報告中僅說明了外觀問題,在相機功能、質量、性能等問題上均標注為無問題,故依照驗貨規則確認發貨?!碧葡壬f,他收到相機后發現相機存在按鍵功能故障,所以沒有認可驗貨報告,要求驗貨機構依照“驗錯包賠”服務進行賠償。
“客服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拒絕‘驗錯包賠’?!碧葡壬f,他與賣家溝通后,賣家也承認相機按鍵故障問題,賣家也聯系了驗貨機構,驗貨機構最終也承認了驗貨中存在一定問題,但就是不作出任何處理。
最終,唐先生提出重新驗貨或者退貨時,“平臺客服以鑒定機構會與我聯系敷衍過去,可實際上,我從來沒有接收到平臺和驗貨機構主動打來的任何溝通電話?!碧葡壬f。
后來,經過長時間反反復復的交涉,在賣家也給平臺去電稱愿意退貨的情況下,平臺才同意提供居間退貨服務。
“驗貨服務的費用加上來回運費,總共花了近100元,但是我什么都沒有買到,還惹了一肚子氣,平白無故搭了‘冤枉錢’?!碧葡壬鸁o奈地說。
驗貨服務協議雖然寫明“損壞包賠”“驗錯包賠”,但一遇到此類情況,一些平臺和鑒定機構就開始推諉扯皮,不愿承擔責任。消費者遇到這種問題,應該如何維權呢?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教授認為,對于所謂的“先驗貨后交易”模式中,出現損壞、合同欺詐、售假問題時,買家的維權主要看驗貨方是否獨立對外承擔信用擔保責任:如果驗貨方獨立對外承擔信用擔保責任的話,買家可以直接要求驗貨方承擔信用擔保責任;如果所謂的“先驗貨后交易”只是平臺對外吸引客戶交易的一個幌子,或者驗貨方并不獨立對外承擔信用擔保責任的話,那么,買家可以要求平臺和賣家共同承擔驗貨方所作出的承諾責任。
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任戰敏看來,驗貨機構在接受委托進行驗貨時,應該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檢驗,確保商品的品質和數量符合要求。如果因為驗貨機構的操作失誤或者保管不當導致商品出現損壞,驗貨機構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因驗貨方出具驗錯或不實鑒定報告,損害了賣家或買家的聲譽、財產權益,驗貨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任戰敏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買家因相信驗貨方出具的鑒定報告而購買相應產品,驗貨方并未檢查出產品存在的相應問題,買家財產因此受到損失與驗貨方的鑒定過失存在因果關系,買家可以主張責任由驗貨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在維權過程中,消費者需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商品照片、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以便于維權時使用。同時,建議在購買商品前仔細閱讀商品的售后條款和規定,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比螒鹈粽f。
為何驗貨服務會屢遭詬病呢?任戰敏認為,首先,驗貨鑒定結果并不完全準確。這可能是由于鑒定師的經驗和專業水平參差不齊,或者鑒定流程存在一些問題,導致一些真偽難辨的商品被誤判。其次,在處理商品描述和鑒定結果上可能存在問題,檢測結果所披露的異常檢測項并不全面,有些設備可能存在的問題并沒有被檢測出來,這也影響了驗貨服務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驗貨服務在處理爭議解決上也存在問題。當買家和賣家對鑒定結果存在爭議時,驗貨機構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由于其特殊的運營模式,驗貨機構可能并不想承擔這樣的責任,導致爭議無法得到妥善解決?!比螒鹈粽f。
劉德良認為,實踐中之所以會出現這些現象,實際上很可能是驗貨的一方根本不是獨立的第三方信用擔保主體,而只是平臺對外吸引客戶交易的一張“牌”而已。此時,所謂的“驗貨”,也就只是一個幌子。這種模式想要真正發展起來,驗貨方必須得是獨立的第三方信用擔保主體,而不是依附于平臺。
任戰敏建議,應加強行業規范,提高鑒定師的素質和水平,完善鑒定流程和標準,增強爭議處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建立信息共享和誠信機制,加強監管和規范,共同推動二手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記者 韓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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